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

勞保老年給付簡介

勞保老年給付簡介

一、請領資格

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,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:1.老年年金給付;2.老年一次金給付;3.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,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;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,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。

1. 老年年金給付:
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:
(1) 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※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,107年提高為61歲,109年提高為62歲,111年提高為63歲,113年提高為64歲,115年以後為65歲。

二、給付標準
1. 老年年金給付:
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。
(1) 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0.775﹪+3,000元。
(2) 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1.55%。
※ 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。

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
※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,以5年為限,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%,最多提前5年減給20%。
※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,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
※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,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。
※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,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。

三、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,應備下列書件:
1.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2.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,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。
3. 符合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,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。
4. 轉投軍人保險、公教人員保險 ,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,須另檢附載有轉投該保險日期及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、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之證明文件。

四、注意事項
1. 請領老年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。
2. 老年給付申請書「退職日期」欄請確實填寫,該日期應為被保險人從事工作最後1天的日期。
3. 被保險人已退保者,投保單位得免在老年給付申請書上蓋章。
4. 老年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住址,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。
5. 已領取老年給付者,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,惟再受僱得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。
6. 老年給付申請書可在勞保局及各地辦事處索取,或在勞保局網站下載列印使用。
7.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,按給付金額減給之年金,其減給比例不會再變更。
8. 被保險人在原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,加上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由委託團體加保,或以個人為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合計滿25年時,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。
9. 由本局代算勞保補償金及加註存檔之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,本局應另函請原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其已領勞保補償金之法令依據,如係依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」或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」規定發給補償金者,本局始得依法由老年給付中代扣原領之補償金,並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。

資料來源 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fNYWGQMXNOw%3d